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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意外险怎么赔偿?

意外保险 普兰保 2年前 (2022-08-25) 323次浏览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公民参与投资保险时,如何理解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死亡保险?突然猝死,是意外死亡还是病理死亡?4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周(笔名)保险索赔案件,法医认定为猝死,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周的诉讼。

猝死意外险怎么赔偿?

2004年9月初,周的丈夫向保险公司投保“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类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自己,死亡受益人为法定,基本保险金为23020元。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死亡,保险公司支付基本保险金的两倍;意外伤害是指外部、突然、非意图、非疾病、被保险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客观事件,直接、单独造成被保险人身体伤害或事故。2007年10月1日,其丈夫突然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技研究所确认为猝死。周和其他家庭成员要求保险公司解决索赔。2007年10月底,保险公司只支付23787年的保险费.73元,这引起了周及其家人的不满。

2007年11月下旬,周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称其丈夫于2007年10月1日突然死亡,最终法医认定为猝死。声称丈夫购买的保险合同是意外死亡,即基本保险金的两倍,但保险公司只支付疾病死亡保险金,不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两倍,因此要求保险公司额外赔偿23020元。周还向法院提供了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死属于疾病死亡。它还提供了法医词典对猝死术语的解释,“猝死,又称急死。看似健康的人因内部病变而迅速死亡”。协和医学词典对猝死的解释,“猝死,非暴力,突然病理死亡。发病前往往是健康的,即使原来的疾病很轻微,或者已经好转了”。说保险公司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的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他的丈夫不是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事故保险金,缺乏合同依据,因此不支持周的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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