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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投保指南 普兰保-车车 1年前 (2023-01-17) 247次浏览 扫描二维码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目前,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存在诸多问题,保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也是其中之一。让我们给你一个答案!

《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了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进一步明确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保险纠纷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是合适的,没有争议。但由于保险公司结构复杂而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往往会引起管辖纠纷。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不得将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者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但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重新考虑,规定:“保险纠纷(管辖法院和诉讼主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就目前的现实而言,保险合同通常有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条款,但很少有人选择仲裁,而更少的法院同意诉讼管辖权仅限于个别大型保单。一般来说,如果被告的住所按照草案的规定作为唯一的法律管辖法院,在实践中就会出现问题。因此,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几个问题:

  • 第一,司法解释能否限制和改变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立法权限和法律原则的问题。
  • 第二,如何平衡新的司法解释与原来的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是避免准立法冲突的问题。
  • 第三,在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时,应优先考虑当事人参与诉讼、行使审判权、查明案件事实。这也是诉讼成本和效率的另一个问题。

当然,允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同意,选择管辖法院是民事立法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的表现,但应当全面调查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在此,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改为:“(管辖法院和诉讼主体)由被告住所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以上是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内容。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我们必须找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里只能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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