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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是什么?

投保指南 普兰保-车车 1年前 (2023-01-17) 158次浏览 扫描二维码

个人保险利益的具体识别是什么?许多朋友对一些保险专业术语不太了解,这里小边仔细介绍以下个人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识别。详情请向下查看。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是什么?

根据保险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

中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与被保险人有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都有无限的保险利益。因此,当被保险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认定保险利益。这里主要讨论被保险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的各种情况。

1.配偶。各国法律都规定配偶之间有保险利益。美国少数州规定,妻子在为丈夫投保死亡保险时,不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或书面承认。

2.亲属关系。法院对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否足以构成保险利益的看法不一致。少数法院认为,如果是血亲,且亲等较近,则应承认其有保险利益。由于血亲关系密切,不会谋杀被保险人以达到其谋取保险金的目的。然而,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血亲应该在几个亲戚之间获得保险利益。一般来说,只有父母和孩子、祖父母、孙子和兄弟姐妹才能成为被保险人。叔侄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除非有经济利益,否则不认为有保险利益。至于姻亲关系,如岳父母与女婿、翁姑与媳妇、嫂子、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没有保险利益。然而,绝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只有亲属关系本身不足以构成保险利益。亲属之间,一方应当对他人有法律权利,要求他人提供劳务或者利益,或者因他人死亡而遭受损失或者承担责任,并能够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事实上,他们是否提供了劳动力或利益并不重要。因此,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利益的期望,则已满足法律要求。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外,被保险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均有保险利益。因此,在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继父母、继子女和公婆、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公婆和公婆都有保险利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但债权人除有担保物权外,不得主张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权很可能无法实现。因此,许多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有保险利益,使债权人能够利用保险措施在债务人偿还前死亡。但是,如何确定这种保险利益的范围以及保险金额与债权金额之间的比例似乎极其困难。如果保险金额应等于债权金额,债务人在生前未偿还债务,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因为它是债权人支付的保费和利息的总和。相反,如果允许债权人超额投保,也可能导致债权人谋杀债务人以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当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人寿保险时,保险金额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保险合同不因保险金额高于债权金额而无效。中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的生命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债务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没有保险利益。我们认为,当我国法制化程度不高,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债权人利益屡遭损害时,应更加重视保护债权人利益,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有保险利益。

4.雇主和雇主。雇主与雇主在经济上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应当承认他们彼此有保险利益。一些国家声称,尽管雇主或公司员工因其他原因辞职或离开公司,但公司仍可以继续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换句话说,雇主的辞职并不影响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和美国法院只承认该公司对其董事和重要员工有保险利益。至于该公司对股东是否有保险利益,美国法院持否定意见。中国台湾学者施文森认为,该公司与无限责任股东有着非常密切的经济关系,应该认为该公司对无限责任股东有保险利益。中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但在实践中,一般承认该单位对其雇员有保险利益。如果该单位以雇员为被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等。

5.合伙人。合伙是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风险的协议。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非常密切。因此,合伙人应该认为彼此有保险利益,任何合伙人都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英美法院都认为,如果两人以上签订合伙合同,合伙人一方将获得对他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合伙人出于善意同意合伙人应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合伙财产可以支付保险费。当合伙人中有一人死亡时,其他合伙人可以用保险金额购买已故合伙人的合伙利益。中国的《保险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6.其他情况。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或者商业关系的,一方的生死足以影响他人因为这种关系可以获得法律、经济利益或者期望利益的,也被认为有保险利益。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为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英美法律上,也承认以下人之间有保险利益:一是未婚妻对未婚夫;二是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是破产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监护人;第四,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第五,在以第三人生存为期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第三人。中国台湾省《保险法》第十六条还将“生活费或教育费”单独列为一项,特别规定对这类人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其实所谓的“生活费或教育费”一般都是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所以似乎没有必要把他们独立于亲属关系。

以上都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识别。我希望每个想学习的人都能通过上述内容学习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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