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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死于脑瘤,保险公司:不做开颅手术,不赔偿!法院:必须赔偿!

保险理赔 普兰保 2年前 (2022-08-23) 769次浏览 扫描二维码

基本案情

投保情况:2016年7月16日,张岭(化名)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30年,被保险人为张岭的女儿张湫(化名)。

情况:2019年1月14日,张湫在医院经核磁共振检查,被诊断为:“脑干占位:胶质瘤”,医院告知无手术机会。同年3月25日,张湫转院检查,诊断结果仍为:“脑干胶质瘤”,随后马湫住院进行保守治疗。在住院期间,张湫于6月21日陷入重度昏迷,按格拉斯哥昏迷结果为3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是医学上评估病人昏迷程度的方法,分数越低,意识障碍越重)

6月21日,张湫转入ICU,予以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直至6月26日张湫家属表示放弃治疗(持续使用呼吸机治疗时间为121个小时)。次日张湫呼吸停止,临床宣布死亡。

理赔情况:在张湫住院期间,张岭就以张湫患“良性脑肿瘤”属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疾病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9年5月8日,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良性脑肿瘤给付条件为由,拒绝了张岭的理赔申请。张岭遂于2019年7月3日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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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病例资料之后,发现被保险人主要诊断为“脑干胶质瘤”,但是被保险人未进行放射治疗,也未进行开颅切除手术,所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符合条款约定“良性脑肿瘤”的给付条件,这在2019年5月8日拒赔时就已经说明。

 

保险合同中对于“良性脑肿瘤”约定为: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法院查明

经查明,“深度昏迷”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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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根据保险合同中对于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可知,良性脑肿瘤是可以进行治疗,并通过治疗,并通过治疗能起到控制病情效果的一种良性肿瘤。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保守治疗,没有采取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的治疗方式,被告保险公司遂认为患者不符合良性脑肿瘤的赔付标准,从而拒绝支付保险金,本院认为该认定缺乏依据。

2、虽然本案被保险人所患的“胶质瘤”未进行医学上的肿瘤性质区分检验,但结合被保险人从发病到死亡,间隔时间不到一年,且病历报告载明所患疾病已向小脑发生转移并造成了患者陷入深度昏迷最终导致死亡的这一病程现象分析,更倾向于恶性肿瘤的一般表现特征。。

3、而且根据医院的诊断,被保险人于2019年6月21日陷入重度昏迷,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评定结果为3分。而且从2019年6月21日进入ICU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开始,至家属2019年6月26日放弃治疗为止持续使用呼吸机治疗的时间长达121个小时。该事实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状态关于深度昏迷的约定。所以即使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符合“良性脑肿瘤”的赔付标准,但仍符合“重度昏迷”这一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正常赔付。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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